更新时间:2018-07-07 17:19作者:王新老师
沪工伤保险费率4月1日调整,减轻单位缴费负担,具体情况下面跟高教网教育小编来了解一下!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4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有所调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去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按照规定,自去年10月1日起至今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上海2016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热点问题全面解答
1、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各地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实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周密制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同时合理调控基金结存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