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更新时间:2018-06-30 17:4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2016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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