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42作者:王新老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其中不安全因素是指因用人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导致的职工本人不可抗拒的危险因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7、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8、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9、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0、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