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8:53作者:王新老师
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1、《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3、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各类审批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5、属工伤死亡的,还须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证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须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户籍地社保机构证明、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6、属一至四级伤残申请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还须填写《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核定表》;
7、属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书等民事赔偿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社保局工伤生育处按规定发放待遇;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嘉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