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8:53作者:王新老师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其亲属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东营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核对章);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6.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
8.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材料
1.《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