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8:54作者:才子老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