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48作者:王华老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名义盖公章,个人名义按手印;申请书应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2.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