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7作者:李一老师
二、三类行业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对参保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费率浮动幅度的调整建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确定。企业费率浮动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整,幅度为上下各浮动两个档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为确保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及时救治,明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前,到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认定工伤后,根据工伤认定结论,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和市级经办机构结算。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合格后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民事赔偿中已支付的相同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
(六)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费用预留问题
近年来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力度加大,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不能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企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需继续保障,如果这部分待遇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将难以平衡。所以,本《办法》明确企业在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按规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预留相关费用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关于工伤认定权限和费用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将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自行决定工伤认定权限问题。鉴于10个区、县(市)分布地域较广,为使职工的工伤得到及时认定,发生伤亡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工伤待遇能够尽快落实,本《办法》规定,在区、县(市)登记参保的职工工伤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由于工伤认定工作是工伤职工能否及时享受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又非常复杂,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为减轻财政负担,《办法》将工伤认定调查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司法送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