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不再享受该次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伤残津贴和工资。?
第二十二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应当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发生的工伤,按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时,月伤残津贴的计发标准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月伤残津贴计发比例,加上《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历次调整增加的月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实际所发伤残津贴高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因工伤残人员可继续按原渠道享受。?
第二十五条本省辖区内本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工伤但尚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有关标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