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移交法院
济南市各区社保局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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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604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