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18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
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汇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汇总设区的市、县(市)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考核和基金收支调剂平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信息。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工伤保险纳入对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考核情况,适当安排考核奖励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实习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