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09作者:李一老师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1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710元的,增加到71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690元的,增加到69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38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4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3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5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