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17:40作者:李一老师
(五)鉴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和工伤待遇行为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先行支付后的追偿工作又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增加了大量的行政成本,《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三、《通知》政策亮点
《通知》在省级有关部门没有出台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体现了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解决近几年来工伤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而引发的上访信访问题,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