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23:02作者:李一老师
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联合市财政局、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指导的精神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过专项调研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的。
调整之后,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则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经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全市一年可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近1000万元,而且,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逐步提高。
下面是高教网教育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