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23:01作者:王新老师
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5〕30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宿迁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内容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上调10%。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上调10%。
3.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上调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958元、766元、575元,经上调10%后仍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