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21:15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1月22日从无锡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无锡市区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用人单位正式为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这也意味着,无锡市公务员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公务员社保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以后,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工伤待遇,正式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据介绍,无锡市人社局、财政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2015年6月1日起,无锡市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标志着,公务员及参公人员遭遇工伤,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据了解,无锡市区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的用人单位将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人士称,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此外,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原因事受到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尚未按照工伤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且现仍在编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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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