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21:07作者:三水老师
一、明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总额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部、省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港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管理等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四)财政和地税部门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征缴工作。
(五)工会组织要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伤职工提供维权和服务,监督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三、明确工伤保险参保有关政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参保缴费、缴费费率、项目人员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部、省、市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