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48作者:王新老师
报销:
老工伤老办法
新工伤新办法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3月31日前到所属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1月1日起至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征缴及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执行,即单位必须自行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相关规定,经参保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确认。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