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8:23作者:三水老师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九条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一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合并症并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住院或门诊医疗(康复)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伤医疗(康复)期确认:
(一)工伤职工只需门诊医疗的,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不需办理工伤医疗(康复)期确认,凭《工伤认定决定书》享受门诊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