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8:10作者:李一老师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近日,抚州市人社局、建设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抚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方案》具有六大特点:
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确保缴费资金来源。建筑单位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要认真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其他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是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简化工伤鉴定手续。明确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尽责任,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程序,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五是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待遇不中断。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职工的法定待遇,待完成认定及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抚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六是明确各单位职责,维护建筑工人权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建设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人社、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