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8:05作者:王新老师
2015年12月31日,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人社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调整了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此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每一至三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按照第四类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