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4 11:19作者:王新老师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的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虽带有实习性质,但由于张某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本案中,张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虽与用人单位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且已作了履行。但张某回家后,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其工伤费用与实际赔偿标准相差甚远,遂按照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事故经认真调查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伤害事故应属工伤。某有限责任公司虽不服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工伤认定均作了维持。况且,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的工伤作出了劳动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