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7:51作者:王新老师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刘玉启与丽豪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注意到,尽管本案中,仲裁机构认定刘玉启与丽豪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则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认为,鉴于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用工形态的客观存在,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均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导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关系处理,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算工伤?
超龄工人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但有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农民即使到了60岁,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一味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国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最终将刘玉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被废止。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能否获“双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到本案中,刘玉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丽豪园物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