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5 14:25作者:王华老师
●降低费率后是否会影响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国家和省级关于降低费率的办法都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
●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又如何控制工伤生育保险风险?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此次降低费率的办法中规定了具体措施控制风险。
工伤保险。此次国家和省级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文件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虽然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精确测算,控制基金运行风险,基金运行相对稳定。再次明确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降低费率的范围,对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二是要求各地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三是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措施,力求基金平衡。
●如何监控费率调整的实施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将年度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情况,以及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