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1:45作者:王华老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发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按平均预期寿命(男71.8,女76.5)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5个月,按15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A职工,男,工伤五级伤残,2016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时40岁,A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1.8-40)×0.7×4444.42=99555)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9、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年龄之差及基数的标准同五级、六级(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