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16、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工伤康复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康复机构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填写《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对于确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同时开具康复计划书,报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进行康复治疗。
停工留薪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有康复需求,需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交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材料等相关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确认,确有康复价值的可进行康复治疗。
19、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期限是多少?主要康复机构有哪些?
答: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康复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应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前次康复效果及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康复计划书,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后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延长后不得超出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