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26作者:李天扬老师
28周岁解除合同的十级伤残 | 旧办法 | 新办法 | 差额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8000(4000×7) | 28000(4000×7) | 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1106((81.91-28)×4740×0.2) | 30000 | 21106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3700(4740×5) | 15000 | 8700 |
合计 | 102806 | 73000 | 29806 |
根据上述表格估算,对于本人工资为4000元/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年龄为28周岁的十级伤残员工,按照新办法的标准领取的三金减少了29806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照新办法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了8700元。
5.新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规定。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同时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6.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7.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9.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