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
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3.12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3.12.0项目定义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就业保障费用。
3.12.1标准及列支渠道
等级 | 标准 | 基数 | 支付 | 2016年标准(元) |
五级 | 3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单位 | 111282.5 |
六级 | 25个月 | 92735.42 |
七级 | 10个月 | 37094.17 |
八级 | 7个月 | 25965.92 |
九级 | 4个月 | 14837.67 |
十级 | 2个月 | 7418.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