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7:35作者:才子老师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参照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医疗费用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食宿费用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12个月,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辅助器具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求 | 用人单位 | ||||
伤 残 待 遇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18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16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7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4513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25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 至 十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13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1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1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2013年度:26955元)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