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9 19:34作者:王华老师
(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和分类目录确定
解读
1.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2.目前,停工留薪期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确定,即由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停工留薪期】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赔付:除医药费外,仍可向社保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相比原《办法》,新《办法》在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作出了较大修订。新《办法》该修订部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保持一致:劳动者向第三人进行民事索赔,除医疗费外,还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七、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赔付:除医药费外,仍可向社保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