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9作者:李一老师
同时,于海也指出,在《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是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阐述,而没有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主体,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必须是在这些合理因素下,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在上下班途中,自行摔伤、扭伤或受到暴力伤害等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