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7作者:三水老师
(二)对参保单位奖励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对参保单位的奖励费=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工伤保险奖励率×调整系数
工伤保险奖励率:按参保单位的收支率确定,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予以奖励,收支率每减少10%奖励率相应提高1%。
调整系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费总额×提取工伤预防费比例(5%)×全部参保单位奖励费占工伤预防费总额比例(35%)&spanide;(所有参保单位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奖励率所得值的合计数)。
(三)参保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奖励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不计发,留待跨年度调剂使用。
(四)用于开展实施工伤预防相关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首次病历及治疗期间的全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一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并发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