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7作者:王华老师
十三、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四、工伤等级变更待遇如何享受?
答:《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十五、每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包括哪些人员?
答:(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人员。
十六、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的条件?
答:必须同时具备:(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的工伤人员;(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工伤人员;(3)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已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的工伤人员。
十七、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