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2)

更新时间:2018-11-28 08:56作者:才子老师

      下列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于本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1.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的工伤人员。

      3.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不低于: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护理费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20%,调整后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六、调整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支付。

    七、工伤待遇纠纷处理

      凡因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对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如有疑问,请向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咨询(咨询电话:63890820、6386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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