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6作者:王华老师
一审判决,某机械厂不再向吕大成支付工伤待遇的差额23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元。
吕大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提醒:等字中包括工伤赔偿吗?
通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在司法实务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即使达成了一致协议,并经过了公证,如果职工反悔的,也会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经签字的私了协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其第10条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中的等字,是不是包括了工伤赔偿协议?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应包括工伤赔偿,并引用该规定,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
在此提醒工伤职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算清账,否则,不但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一旦诉讼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