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赔偿问题探析(4)

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李一老师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⑴、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⑵、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⑶、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⑷、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6、2004年9月30日在《人们法院报》上刊登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赔偿责任的规定。

      7、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其也是比较赞成双重赔偿的观点。

      8、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其请求权不存在竞合,双赔完全合法。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这不同于同一部门法上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应当依照各自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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