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3作者:三水老师
法院驳回公司诉请支持工伤认定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健公司《班车管理制度》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应当认定,公司以此制度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以采纳。
陆婷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事发时陆婷是正常下班还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陆婷违反单位班车管理规定,是否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关于事发时陆婷是否正常下班,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难以查实,法院认为,即使陆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罚,但不能以此剥夺陆婷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工伤认定。公司的班车管理制度限制了陆婷上下班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明健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