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相关信息(2)

更新时间:2018-11-28 08:46作者:王华老师

    源头监管 减少伤害

      读者张怀东:对于上下班期间必经之路发生工伤的认定,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就有规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做了进一步明确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既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说职工下班买菜产生伤害是否能算作工伤,那必须符合最高院的规定的顺路,也就是说买菜的地点必须是下班回家途中路过的,如果不是顺路就不能算作工伤,这是更加人性化的做法,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具体体现。

      读者小歪: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比工伤事故赔偿更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早有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几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就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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