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5作者:王华老师
长春市人社局调整了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320元。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范围: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新修订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3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2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1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32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19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6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34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0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547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2、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14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71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289元。
3、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7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103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77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64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