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3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5〕24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18号),现将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7。42元(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6年7月-2016年6月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404。4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2022。2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6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缴费基数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