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2作者:李天扬老师
苏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详细信息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