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1作者:王新老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你的实际情况,单位除应承担你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外,还应按你本人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若你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的70%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在你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应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向你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深圳市200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因此,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为84654元。
单位仅支付你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而拒绝向你支付其它赔偿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既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