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0作者:李一老师
就此案例,如果我区某模具厂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陈某的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那么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否则,要由我区某模具厂承担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通过案件处理,用人单位要注意在招用工时要入职身体检查,入职后定期职业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案例三: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概况:郑某(因遗失身份证)使用王某的身份证于2016年10月3日入职我区某皮具公司,从事生产工工作。2016年1月18日上午7时55分左右,郑某从租住地驾驶无牌号电动车回公司上班途中,途经市莲路沙涌村38号对出路段时,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释:该公司认为郑某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未明确,其因车祸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系,并不是公司的员工,郑某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区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显示郑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据广东省居住证、租房合同、房东证明等明确了郑某的居住地址。
根据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及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7时55分左右的情形下,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郑某依法作出工伤(亡)的决定。但该公司对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公司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