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9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了保障东莞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职员的基本生活,东莞社保局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东莞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2016年东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幅度】:10%左右
【调整原则】:普遍调整,适当倾斜
调整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和2016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
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
a、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5%定比计算调整额;
b、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5%定比计算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