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8作者:李一老师
解读: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唐世月介绍,湖南将争取在今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供参照。
亮点3
确定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
一次性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背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规:《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读:《办法》征求意见阶段,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事务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便把握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其中部分得到采纳。唐世月介绍,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职工两金标准相衔接,结合湖南实际,《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亮点4
调整省、市储备金集中比例
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新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解由3%调整为5%。
解读:工伤保险储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唐世月表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不同时期,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就是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则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发挥工伤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