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5作者:才子老师
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哪些待遇?
一、伤残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4、工伤康复的费用。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5、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这些辅助器具一般属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同时还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伤残待遇。
1、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发放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止。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