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2作者:王华老师
拿着判决书,袁群彦再次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该起案件的执行法官马晓刚介绍,法院已要求乌市社保局给予袁群彦一个合理的答复,乌市社保局已作出答复,拒绝袁群彦申请。
社保局:无先行支付合法流程
对于先行支付外来务工人员袁群彦工伤保险基金一案,乌市社保局副局长周峰介绍,目前已将申诉材料提交到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周峰认为,《社会保险法》2016年7月1日实施,袁群彦的工伤发生在2008年,工伤认定在2016年,也就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在用工单位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究竟能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假设一下,我们把这笔资金支付出去,即使我们向法院申请向袁群彦的用工单位强行执行资金偿还也是徒劳,因为这个企业已是零财产,无法执行,这意味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有去无回,就会形成一个死账。基金是社会公民缴纳的钱,袁群彦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一旦给他支付,而且没有合理的渠道讨回,这将伤害到缴纳基金的市民,也会因造成基金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于袁群彦的处境,周峰表示同情,他说,作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归集管理和经办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无权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为此,乌市社保局一方面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另一方面待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予以明确后,才能确定能否受理袁群彦工伤先行支付的申请。
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亟待完善
新疆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磊说,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产生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同时,也体现政府责任,即在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有垫付的义务。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充分享受到工伤待遇,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具体实施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地情况却不乐观。
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流程,这使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度被搁浅。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配套政策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面对具体情况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王磊介绍,这起案件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社保局所具有的追偿手段无法发挥效力。长此以往,工伤保险基金大量先行支付,最终会引发基金安全问题。社保局从维护基金安全角度,对本案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