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1作者:李天扬老师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南充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现实生活中,围绕这一规定产生了不少纠纷,仅仅因为延误了48小时的最后期限,不少倒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却无法得到工伤认定,48小时俨然成了生命无法承受之重。实际上,这还不是情节最为离奇的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台资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旨在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当时间就是生命与时间就是金钱叠加在生命垂危之人身上,其家属究竟应该如何作出抉择?
如果说保命还是保工伤的抉择已经足够令人难堪的话,更令人无法承受的是,竟然有用心险恶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时间,为的只是拖过 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本应成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一再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更应观看其实际产生的效果,以此来看,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本身有必要得以修改或完善。
要想完善这项条款,有一种办法较为可行:对原有48小时条款作出适当补充,在不破坏原规定整体框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工伤认定的保障范围。实际上,关于这些早已不乏先例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