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22:04作者:三水老师
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获悉,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调整后规定,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经黑龙江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经黑龙江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该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此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该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