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7 02:48作者:李一老师
八、录取
1.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招生学校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依法自主规定报考资格和入学标准,依法自主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市高招办负责监督招生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2. 录取办法。高职院校通过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录取时,招生学校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 A 等第计为 25 分,B 等第计为 20 分,C 等第计为15 分进行换算),与"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 1) 执行。
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分。
3.新生入学。被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能否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录取,由各春季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高职院校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九、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组建工作参考普通高考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十、相关要求
1.春季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招办进行复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 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考试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考试招生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5.春季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6)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7)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